第3章 《大明律》任我玩弄(2/6)

作品:《国姓窃明



只要能做到,在抠字眼套条文时,看起来像是犯罪。但如果‘春秋决狱,取其本意’来看,又不是犯罪,不就能向上申诉了?对了,得先确认一下是不是去南京申诉。”

调查了才有发言权,不能鲁莽。

沈树人思考问题时,有转笔的小毛病。此刻便随手一挥,手中湖笔敲在案头的玉磬上,发出清脆的响声,几秒种后跟班沈福就出现在门口,静候吩咐。

“去找一套《大明律》来,马上就要。”

沈福也不含糊:“少爷稍候,还有什么吩咐么?”

沈树人靠在红木太师椅上,用笔杆子揉了揉太阳穴:“那就再弄一套……那种规定朝廷各衙门职责范围的文书来。”

沈福想了想,有些不安地说:“没听说过有这样的书,不过,《大明律》里的‘吏律’,好像就有包含了这些内容。要不,我先把《大明律》找来,再找师爷确认一下?”

沈树人顿时有些尴尬,连忙改口:“行了那就先要《大明律》,别的等我看了再说。”

沈福转身就走,沈树人则暗暗检讨:自己对明朝法律的认识,居然还不如一个跟班,竟误以为《大明律》只是刑法。

看来父亲给他新选的跟班,都是家里认真培养过的,至少读过书。

不一会儿,沈福就陆续把《大明律》找来了,前后足有上百卷,看得沈树人一阵头大,但也只能硬上了。

他先提纲挈领翻了翻条目,大致确认了《大明律》其实是一部包含了相当于后世刑法、诉讼法和行政法的综合法律。民法内容也稍微有一点,主要是人身义务和田产认定方面的。

至于为什么篇幅会这么多,主要是沈福找来的这些书,不仅包括了洪武年间的本律,还有后来增加的条例——

朱元璋特别厌恶嗣君“变乱成法”,所以《大明律》的条款,两百多年都没允许修改过。但早期法律又太简陋,很多新生事物压根儿没规定,嗣君只好律外加例。

洪武本律才三十卷,弘治年间的《问刑条例》又加了二十多卷,嘉靖、万历两代又各加三十多卷,合起来就足足一百二十卷了。

好在沈树人是带着具体问题刻意学习,读书时就像是用搜索引擎一样直击重点,没用的地方就哗哗哗翻过去。

这效率显然比那些大水漫灌的读书人,要高出不知多少倍。

不过半个时辰,他就把纲目梳理了一遍,顺带搞清楚了几个用得到的关键问题。

比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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